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亲戚借钱起纠纷 法官倾心化积怨
作者:郭家庄法庭  发布时间:2022-03-22 10:50: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郭家庄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亲戚间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承办法官从亲情入手,以感情为突破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

案情简介:2018年5月初,被告刘某以其购买小麦收割机钱不够为由向其表兄原告王某借钱15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原告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交付借款。2018年7月起原告王某急需用钱,多次催促被告刘某还款,被告刘某于2019年10月还款5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看到标的额较小,被告刘某前期也偿还过钱款,事实无多大争议,为了简案速办,在收案当天,就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法庭,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原被告系姨表兄弟,被告对该笔借款无异议,不还余款是因为双方有其他纠纷,其心中有气,就一直拖着没有还钱。法官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对原被告进行背对背调解,向被告讲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以及其欠原告钱款跟其他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讲清其中的区别,从情、理、法角度,化解被告心中的怨气。以感情为突破点,给原告做工作,让原告以务实的态度解决问题。经过2个多小时的劝说,双方之间的“疙瘩”解开了,破裂的亲情得到了修复,被告当场履行余款,该案顺利调解

法官寄语:在生活中,与本案类似的情况不在少数,每个人都有困难的时候,“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尤其是亲戚之间,亲情不是金钱能衡量的,莫因为一些小钱款,而伤害了彼此之间的情义。多互帮互助换位思考,才能让亲情更有温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责任编辑:网络编辑中心